李某诉钱某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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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4秋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作业李某诉钱某侵权案例分析姓名:xxx学号:xxxxxxxxxxxxx分校:津北学院专业:14秋法专指导老师:xxx时间:2016.9.17目录一、案由……………………………………………………………1二、案情介绍…………………………………………………………1三、案件焦点…………………………………………………………2四、争议与分歧………………………………………………………3五、本人意见…………………………………………………………4六、结论……………………………………………………………5李某诉钱某侵权案例分析一、案由李某诉钱某侵权案二、案情介绍

2、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当日晚10时左右,原告李某返还到超市便利店,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次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超市门口,偶然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

3、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单反相机,并不会支付被告人钱某所提出的18000元的金额。法院根据原告人李某提供的相机发票、凭证等相关证据,判定被告人钱某拾得的单反相机是属于原告李某的,要求钱某即刻返还单反相机,并作出道歉。在法院的

4、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又向法院提出,自己在拾得相机后,对相机进行了保养和检修,费用为500元,并出示了相机保养的发票,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其相机的保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李某无需向被告人钱某支付18000元,但需要支付钱某500元的相机保养费用。三、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拾得的遗失物是否应返还?拾得人能否主张报酬?四、争议与分歧有人认为,如果被告人钱某有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义务,那么就有权利主张报酬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人。如果拾得人并非恶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得人的私自占有、概

5、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这也是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保障。关于被告人钱某应取得报酬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人。如果拾得人并非恶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得人的私自占有、概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这也是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保障。那么被告人钱某既然有此义务,则他也相应的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也有人认为,钱某本就应该尽到拾得人的义务归还遗失物,因为原告李某没有发布任何有关悬赏信息,所以被告人钱某没有主张报酬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返还请求权人负有返还的义务,这里的返还请

6、求权人包括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至送交保存部门或返还给遗失人之前,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有赔偿的责任。同时,我国的《物权法》中也对捡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了规定规定: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发布悬赏信息以此寻回遗失物的条件下,拾得人有权向权利人兑现悬赏信息和支付赏金。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没有发布任何报酬说明,那么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另外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没有在原告李某进行寻找时第一时间告知其真实的情况,有故意隐瞒自己拾得遗失物的情况;在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也没有将遗失物交由公安机关,因此应该取消被告人钱某获得补偿的权利

7、。因此,被告人钱某有权利向原告李某提出相机保养的费用补偿申请,李某也应当向钱某支付相机保养的500元,但不应向被告人钱某支付拾得相机的报酬。五、本人意见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人所丢失、遗失的物品并非所有权的物品,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客体。同时,对于动产而言才会有遗失的概念,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位置和属性是不变的、特定的,即使在其他物品的遮盖和遮掩下处于不可见状态,物品仍不能定义为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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