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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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田春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用工新观念单位:甘肃政法学院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与价值取向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亟需转变的十大用工新观念(《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规定)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效力比较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过渡性规定一、《劳动合同法》的 适用主体、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8章9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6章38条(一)适用主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1.劳动者:我国法定最低就

2、业年龄:16周岁(1)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2)除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2、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包括:①境内的企业②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等)④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⑤依法成立的基金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比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适用《公务员法》人事部有关人事方面的规定②与订

3、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执行(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保护谁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未过分倾向劳动者利益,还强调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平衡点。《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法律,不仅维护劳动者利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保障,追求的是员工与企业的两相利共同发展(双赢结果),只有兼顾、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亟需转变的十大用工新观念《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4、规定:(一)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五)追讨欠薪有绿色通道(六)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七)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八) 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九)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企业避风港(十)企业规章制度不再由企业单方决定(一)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四项约束机制:(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是从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建立劳动关系)(2)已

5、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①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过错②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例1:王某2008年2月3日根据约定到A公司工作:(1)A公司与王某自2008年2月3日(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双方应2008-2-3——2008-3-2(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20

6、08-2-3——2008-3-2,A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与A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A公司应当:①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②向王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报酬。(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①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②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

7、单位有过错)例2:王某2008年2月3日根据约定到A公司工作:(1)应(2008-2-3——2008-3-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2)假设A公司与王某在2008-10-10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A公司应(2008-3-3——2008-10-9)向王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008-3-3)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008-10-9)(3)假设A公司于2008-10-10书面通知王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

8、不与A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②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立即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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