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课件(省局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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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培训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查封、扣封、冻结等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2、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国外称为即时强制,主要是警察的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除外规定,法律的第二、三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金融业审慎监管、进出境货物强制性监控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优先。1、合法性原则:法律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

3、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适当性原则:或称为比例原则。法律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六条法律第三十五条的催告程序亦体现了以人为本原则。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4、行政强制不得以权谋私的原则。七条5、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八条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九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

4、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法规的限制性

5、规定: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省计量条例、省特种设备规定违反了。)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十二条五种方式: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

6、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设立行政强制的评价(立法后评估)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2、综合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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