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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保泉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及其他
2、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清洁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负责。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编制全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经市
3、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城市供水的(含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日用水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中水设施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市节水办批准,可先安装室内中水管道,待条件成熟后再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八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作出中水设施建设规划,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已建成的单体建设项目,日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节水办作出计划,责令其产权单位限期建设中水设施;产权单位逾期未建设的,市城市节水办应当相应削减其计划用水量或者用水定额。
4、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节水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市城市节水办应当对与其配套建设的中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中水设施经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二条 在中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其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和住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严禁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运行管理
5、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水的经营价格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六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 (二)
6、中水设施建成后,经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中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四)中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武汉拟出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郭婷婷实习生黄娟娟)非天然游泳池要配套水循环利用设施,绿化最好使用再生水或雨水。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
7、该市拟出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必须配套中水设施,没有节水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据介绍,武汉市水资源丰富,但水质在逐步下降,水质型缺水问题依然存在。2006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仅7.7%,远低于20%的节水型城市标准。 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须配套中水设施 《规定》要求,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日用水量在300立方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由于武汉市对居住区配建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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