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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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9-1620:34:44兴义市新闻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

2、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14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

3、,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项目,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兴义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兴义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

4、条件的组织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

5、地和城市绿地,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14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兴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

6、城市总体规划。  兴义市及各建制镇(乡)、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兴义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区和各建制镇(乡)、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的资质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各类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

7、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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