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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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作者:  日期:2015-02-06  一、对累积投票制的概述--从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谈起  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是传统公司法上的两项基本原则。一股一权体现了股东在参与公司法律关系时,权利享有的平等,实现了风险负担与出资额及公司决策之间的比例性平等,反映了公司资合性的本质要求(1)p233。资本多数决以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来决定表决权的多少,通过表决权的多数决定公司决议,其以一股一权为基础,是对

2、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体现了股东的平等要求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快速有效的形成决策、保护和刺激股东的投资热情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合理运作的前提是股东间利益的一致性,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股东间尤其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此时,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造成拥有多数权利意味着拥有了全部权利,拥有少数权利意味着没有权利的结果,放大了股份平等下表决权作用力之差异而导致的股东地位失衡,用表决过程的程序性公平掩盖了表决结果的实质不公。  另外,随着现代

3、公司权力由股东会向董事会的转移,谁掌控了董事会就意味着能够通过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一般营运与业务执行,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意志。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依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表决,这无疑也为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少,难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沦为了大股东转嫁风险或获取利益的对象(2)p87。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外公司法引入了一项新的制度,即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4、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可以增大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其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协调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为图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可发挥董事会内部的平衡与制约作用,实现管理的民主化(3)p13。  目前,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实现股东权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一直

5、是我国公司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索的焦点。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无疑为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视野,一时间,赞同并极力建议引进该制度之声不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强制推行该制度,新修改的《公司法》更以立法的形式在条文中对累积投票制作出明确规定。累积投票真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困境吗?它是保护中小股东之利器还是理想主义的花瓶?结合我国公司结构及立法现状,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内在缺陷的分析,笔者得出否定结论。  二、对累积投票制缺陷的分析  1、从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特殊性的角度分析  累积投票制具有限制大

6、股东的绝对权力,增大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机会的功效,但前提是中小股东持有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或与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过大时,累积投票制将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从中得益的很可能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二、三股东。例如:一家公司由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和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组成,公司股本总额为100万股,每一股享有一个表决权,该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当大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85%时,根据累积投票规则,大股东享有425万票投票权(85*5)。其余股东一共只享有75万票投票权。即使大股东将其投票权平均分配给5名候选人,也能将其他股东合并推选的候选人被排

7、除在董事会之外。若大股东持股50%,二、三、四股东持有25%的股份,剩余25%的股份由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持有,则只有当小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时,才有可能在董事会中获得席位。由于一致行动带来的高额代理成本和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对于小股东来说,更愿意的是“用脚投票”。因此,实际获利的反而是二、三、四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上述制约累积投票制发挥的情形更为明显。对沪深股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统计可以发现:股权高度集中是其显著的特点。第一大股东往往持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拥有相对控股权。再加上大量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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