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治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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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学习内容一: 《教育法》 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 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 民主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 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 因此,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 《教育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

2、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性质, 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共性 (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教育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 教育事业是国家、 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第二, 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3、。 第三, , 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 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 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二, 《教育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 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4、 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 《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终身性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 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 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 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 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 因此, 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政治学习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一  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含义、 特点和意义 1 含义 “

5、义务教育, 是依据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 2、 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 免费性、 国家性的特点。 (112 页) 3、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 实施义务教育, 是强国富民,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 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 实施义务教育, 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 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 义务教

6、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 (二) 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 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 (三) 义务教育的制度 1. 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 (第二条) 2. 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7、 (第七条) 学制: “六、 三制” 、 “五四制” 或九年一贯制。 (四) 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 义务教育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 聋哑和弱智的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 (第九条) 1、 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2. 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8、当合理设置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 使儿童、 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 聋哑和弱智的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3.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 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 教师应予抵制, 不应执行。 教师更不得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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