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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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居民海岛开发与利用管理,确保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区政府或区

2、管委会)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8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工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港口岸线、消防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第二章保护和利用规划第五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编制规划,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3、报区政府审批,并纳入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及时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修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依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使用权出让和流转第七条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审批出让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4、批准后实施。第十条8用岛单位和个人在用岛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时,其岛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经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办理有关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手续,但开发利用内容不得超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规定范畴。涉及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电力、通讯设施等简易用岛活动

5、,发改、建设、规划、海洋等部门,应简化项目建设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第一节立项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用岛单位和个人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海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如需立项,用岛单位和个人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开发前,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发改部门立项。第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港口、航道建设的,用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还应获得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关于港口

6、、航道建设选址意见。8涉及用海的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同步完成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海域使用论证文件的审批。第二节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第十五条用岛单位和个人根据审查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报市海洋、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消防、气象、供电、住建(绿化、物业)等部门审批核准。第十六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资质单位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建筑能评和施工图图审,成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

7、规划条例》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依照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3.已获审查通过的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八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阶段,应获得市发改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市消防部门核发的《关于同意XXX8建设工程进入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函》、市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8、书》、市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第三节施工许可审批管理第十九条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市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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