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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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TwoSubjectsofIELChapterTwo:Subject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一、自然人我国对个人“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2004年《

2、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二、国家Nations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立者,与私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纵向关系。2、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平等与豁免如何处理?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经济权利

3、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在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2、其次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政府采购、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协议、BOT等。另,在过经济际交往中,注意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豁免国家财产豁免1、绝对豁免原则2、有限豁免原则二、国家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不同,后者指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所限制的是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和财产的管辖权问题;而前者则不涉及对外国

4、国家的管辖权,而是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对作为私人当事人或外国国家官员在该外国所作行为所依据的外国国家在其自己领土上的行为,或在外国国家为当事人的场合,其在本国领土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是否有权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4万多家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约达87万家,平均每家跨国公司拥有14个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3,占据了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90%和世界技术转让的70%截至2

5、004年年底,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20世纪末,跨国公司的大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生产要素主要在国内流动和资源主要在国内配置的状况。跨国公司立足于全球市场,面向全球的消费者,利用全球资源,谋求全球发展空间,建立起了前所未有的全球生产经营体系。它们依靠竞争优势,实施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一、概念:《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

6、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一)国

7、内法地位1、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不具法人地位,有外国国籍,母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当然也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可以通过合同调整与母公司的关系(二)国际法地位—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有专门针对它的国际协议。(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博帕尔贫民区附近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事件。当时有二千多名博帕尔贫民区居民即时丧命,最终直接致

8、死:2.5万人,间接致死:55万人,永久残废:20多万人,受害面积40平方公里,数千头牲畜被毒死。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采用“双重安全标准”,美国本土的这类工厂都设有先进的电脑报警装置,并大都远离人口稠密区。该公司为了追逐暴利,在博帕尔工厂的设计方面没有采用美国公司同类企业中安装的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和储存化学毒剂的安全可靠场所,周围还有成千上万的居民。1989年2月,印度最高法院判令联合碳化物公司支付了4.7亿美元的赔偿金。2010年6月印度一家地方法院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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