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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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当事人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这项制度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并逐渐显现出了其制度本身的一些不足和缺憾。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一些思考对这项制度作一简析的同时也对其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憾;建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由条文看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诉讼地位、包括诉讼权利和参诉方式等一系列内容,并进一步分析我们找出一些制度与司法实践格格不入的地方

2、。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内容(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却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的诉讼参与人。[1]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民诉意见第66条则规定其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有上诉权,在一审中不享有本诉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如对管辖权的异议。很明显两个条文规定相差很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也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对其含

3、义的含糊其辞,使其诉讼地位和权利也变得不尴不尬,这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意想不到的困扰。(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名义上的当事人,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自己名义参诉;独立的行使诉权、承担义务,不受他人制约;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本诉原被告之间调节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告也不是合格的被告,而是独立于本诉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即使加入到原告的行列亦不能代替原告,更不能依附于一方当事人。上诉权的享有亦是

4、附加条件的,同样的加入到调解中均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实体义务。这些规定又一次印证了法律自身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歧视”,图有当事人之名而无当事人之实。(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不是本诉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特征。[2]从两方面来界定这种关系:一是原被告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两个内容的且彼此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其至少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且这种争议影响到

5、了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正是因这种关系而不得不参见诉讼。参诉亦可能会导致其某项权利或义务的变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时间是从被告应诉起到审理终结止。之所以也允许其在第二审加入,是因为法院希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如若不能则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常是未参加一审而直接加入二审,这一方面不利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充分地行使诉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分为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司法领域中以第二种方式居多,这应和了“法律寻找

6、第三人的目的是寻找真正的责任承担者”,[3]但这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计初衷: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相抵触。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当事人如若不参加则会面临被法院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强制措施无疑是法院“职权主义”的表现,与司法的本身应有的“被动性”不相符,有可能会造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受损。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缺憾和不足通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看到制度本身大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小到其诉讼时间和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与立法相互矛盾有关。小结其中的缺憾如下:(一)立法缺憾两

7、个法律条文的冲突造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不明确。图有当事人地位却无应有的诉权和义务。(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模糊诉讼权利和义务无明确的法理保障[4]是其无完整诉权和地位的根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体法上的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关系上的牵连,而在诉讼上却没有相应的保障,这对维护其本身的权利无异于一场空谈。(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条件和方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相脱节损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切身利益的同时也有损司法权威。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一)消除立法理论冲突,统一立法规范这可以通

8、过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形来解决,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补充具体情形,总结当前的法律情形有如下: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因三角债权关系引起的代位权诉讼。三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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