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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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作者:肖建华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0)01-110-11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一般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具有两个规定性:一是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p.121)[2](p.148)。但是这两个规定性之间存

2、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有关无独立请求议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论点都可以找到立论依据。在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时,学者面临着这样两难的问题:如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就不能判决其承担义务;如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就不能由法院通知不

3、是当事人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通过第三人或本诉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出于论者从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用以利于诉讼经济,或从限制滥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以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同角度着眼,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再解释,以致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一些关键问题,远未获得必要的共识。本文将对这一当事人制度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加以论证。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问题之所在(一)“独立请求权”不同于实体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使用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但是何谓“请求权”?何谓‘无独立请求权”?我们在

4、民事诉讼教科书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笔者认为,法的主体的请求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种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即诉权[3](p.46~64)。根据请求权的不同功能,实体请求权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类型[4](p.64~66)。依请求的对象和救济特点,请求权又可分为对人的请求权和对物的请求权。无论是实体法上的哪一种请求权,都不能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或诉权划等号。因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受到侵犯或与人发生争执仅仅是实体诉权产生的实体原因。除实体的请求权人外,支配权、形成权等实体权利发生争执或受到侵犯

5、,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享有诉权。这些民事法律主体向相对人所为的权利主张如果得不到满足,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构成了诉权成立的实体要件,只要请求权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符合起诉的程式要求,诉讼就可以成立。同时诉权为原告和被告平等享有,无论原告或被告都享有对对方的请求权。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实现,应通过诉讼法赋予请求权人相应的诉权来保障。因为一切民事主体的诉权平等,也不应当存在独立请求权或不独立请求权之别。如果我们非要对请求权分出先后的话,那么,只能依诉的理论将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作本诉请求权、反诉请求权或第三人之诉请

6、求权这类区分。在存在实体请求权的条件下,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权独立与否,全凭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不存在独立与不独立的问题。所以,只要案外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关联,决定该第二人诉讼法律地位的,全凭立法是否赋予其独立的请求权。如果不赋予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独立请求权,该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既不能对原告、也不能对被告提出诉讼上的权利主张,原告、被告也不能对该第三人提出诉讼上的权利主张。因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就不能形成程序意义上的诉。既无程序意义上的诉,也就不能对实体意义上的诉进行审判。所以,无论哪一方当

7、事人胜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不能直接从败诉方获得利益;与此同时,已经开始的诉讼(即本诉讼)中,原告或被告也不得在实体上从该案外人处取得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恰恰没有将民事之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础。在无诉的情况卞,照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无诉之判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是在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外存在一个新诉讼标的,还是依附于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很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8、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既有诉讼中来的人。这种加入诉讼的程序,不是通过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对案外的第三人起诉,或由案外的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由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实务中主要是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是自己申请加入,还是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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