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法理学导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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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的概念—、法和法律的词义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平的标准;二是具有惩罚的功能。2、法律的广狭两义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二、法的基本特征仁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方式。2、特殊规范性,是行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3、普遍适用性含义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含义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三、法的本质概念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才能把握。四、法的本质层次论K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国家创制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阶级性——从个人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理解。3、物质制约性一从含义——经济基础——客观性的三个方面理解。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一、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对法的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

3、行为——手段、形式。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二、法的规范作用的六个方面1、指引作用一一对象是本人行为,优点体现为个别性、规范性;缺点在于缺乏统一、稳定、经济。2、预测作用——对象是自己和别人的相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3、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标准是合法、违法、中性行为。4、保护作用——对象是合法的行为,肯定性法律后果。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的行为,否定性法律后果。6、教育作用——对象是示范——守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警告——潜在违法行为。三、一般介绍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1、阶级统治作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2、社会管理作用,四个方面。四、法律作用的

4、限度仁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重要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全部行为。3、法律具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会出现立法的真空。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总是要权衡利益的大小,牺牲部分利益。5、法律只注重形式平等,可能要牺牲实质正义。6、法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六、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1、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的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七、自由的概念1、法的价值上的“自由”是意味着法确认、保障人的行

5、为能力,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达到和谐的状态。2、法律上自由的三层含义(D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最高的价值是“自由”。(2)自由是评价“真正法律”的标准:任何不符合自由意义的法律都是徒具形式的“恶法”。(3)自由是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一一法律上确认、尊重、维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价值。八、正义的概念1、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合理的生活需要和利益的理论、学说、行为和制度。2、理解正义的三层含义(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只有符合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法律要弘扬、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是否良善的标准。(3)正义推动法的进化:正义是法

6、的精神的进化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正义制度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使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到控制。九、法律秩序的含义K任何法律总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只存在法律服务于什么秩序、哪些社会秩序的问题。2、秩序能够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的主要原因(1)任何社会统治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统治秩序的建立。(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规范、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3)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的

7、基础。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二、法的形成的标志仁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最终形成。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3、审判和诉讼方式的确立,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三、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的表现K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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