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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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局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屮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要求,结合深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辖区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地理标志

2、产品保护办公室(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木局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保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川报工作;(二)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甜的相关标准或管理规范;(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以)负责监督卬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忐,并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监督等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专川标志应当采川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五)指导并负责木局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指导申报单位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七)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

3、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八)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需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其他职能。第三章专用标志使用第六条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耍求提交相关资料;第七条保护办公室对上述川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局;不合格的,应当书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局审杏合格、并予以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忐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获得地理标,忐产品保护。第八条凡使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川标志产品的溯源性。第四章保护

4、和监督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牛产经营者承扌I!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第十条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牛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第十一条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屮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十二条保护办公室可会同被保护产品的中请单位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管理细则,并督促巾请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第十三条保护办公室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

5、地范围,产晶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而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获准使川地理标志产品专川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保护办公室应当督促牛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市保护办公室报国家质量监整检验检疫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保护办公室举报。保护办公室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下列行为,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对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a自卬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忐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7、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七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殆的屮请资料吋弄虚作假的;(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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