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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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发[2014]323号,以下简称“《批复》”),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为更好贯彻落实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便利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批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本操作细则所称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是指在辽宁省辖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

2、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2倍。第三条外资企业根据自身“投注差”、净资产状况及已借入外债情况,可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或选择按现行的“投注差”管理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管理方式。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可以重新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已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不能再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第四条辽宁省内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资房地产企业等仍按现行借用外债规定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对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依旧实行登记管理。外资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

3、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1.外债登记申请书(外债登记申请书中应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已登记外债信息及选择何种外债管理方式等);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4.新设的外资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须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外汇局应根据外债登记材料要素审核原则,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外债登记材料,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企业外债登记历史数据。符合外债登记条件的,外汇局应按规定为企

4、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第七条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债资金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外债账户管理等,仍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八条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资企业,仍按现行借用外债规定管理。第九条外资企业办理跨境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适用本操作细则。第十条银行应严格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入、账户管理和汇兑等业务。第十一条对于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业务的金融

5、机构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办理外债业务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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