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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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九条确立的著作权人:1、自然人作者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自然人作者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以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参与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以及特点的人。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

2、就是作者。问题Q: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人是不是作者?Q: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中国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未在中国首次出版,但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3、织《著作权法》第11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1、合作作品的条件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共同创作的行为;每个合作作品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标准。2、合作作品的种类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

4、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二)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1、职务作品的条件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

5、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公民个人,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著作权法》第16条还规定,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公民个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单位奖励的权利。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

6、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该法人或社会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事实作者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案例讨论一、何新城诉茂源城市信用社等未经其同意使用其接受工作任务拍摄的摄影作品制作年历且未署名侵权案原告:何新城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被告: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情简介原告何新城原系《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站记者。记者站为其配发了一套价值万

7、余元的尼康相机,为完成拍摄任务所使用的胶卷及冲洗费均由记者站负担。在完成记者站安排的拍摄任务时,原告何新城有将单位配发的相机与自购相机混用的情形。1998年上半年,为庆祝建市四十周年,市局党委宣传部特安排《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站负责拍摄本市人民广场等重点工程的图片任务。记者站站长刘宪广安排原告何新城负责拍摄人民广场照片。为完成拍摄任务,7月2日下午,原告何新城携带单位配发的尼康相机和自购的柯尼卡相机攀上群艺馆楼顶,首先用尼康相机拍摄了人民广场白天照片一组,即第二组接片。而后,原告何新城等到夜晚,又从同一角度拍摄了人民广场夜景照片一组,即第一组接片

8、,但使用何种相机拍摄,无法查清。事后,原告何新城将两组接片交给了站长刘宪广,刘宪广遂将此两两组照片连同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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