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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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YYTH20424—2005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DM20407—20172017-01-01实施2017-01-01发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3Q/DM20407—201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1目的与范围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2、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3适用范围本计划与方案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管理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4.1组织拟从事接触

3、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煤矿综合办公室提供。4.2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3煤矿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

4、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1Q/DM20407—20144.4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4.5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4.6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

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7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4.8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4.9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煤矿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检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

6、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4.10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11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12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4.13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4.14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

7、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煤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1Q/DM20407—20144.15本规定解释权归安检科。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4.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5考核管理5.1本计划与方案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环保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执行公司相关考核规定。附加说明:本制度制(修)订人:金述茂本制度审核人:刘祥本制度审定人:陈俊彬本制度批准人:汪云川本制度于201

8、7年1月首次发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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