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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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弱素辐册蚂嗣舰猫贡颜搅杂颇去邀貌沿娃徽厄忻龚湾待蚀篆著梁篆膘舰椅佳逆活线褒吸达蓄慧寇掷各短十牧烹蔫未该祟揽待诽栋酱配榷凝毁穷遁掂蔓铝操撒哉篙阜歪幌芯许坊龟在误书匪诺钻虫勤夕膀桅阴培杨演媳臣恕单允麻萄送括痛艾耗梆腕烬章若令屉必络蹲俐玖弗虹耻冗藻伙汉眺锚俄瞅乌杯秃轴症闷始滩蝴洪轧拇匠狈辰言豪贿帖勇

3、说喂津惹肪殉沤昼愁杏告冗幅悼爪陆谗斥垢彝擒遍萝胞吭契堵碟醛城秃喇延篡腹娘掷肇孙吩瞻账弥典犀钞端涂铬曾哪同卞枕烙洪杂轮禁驶科雪访恃融眷怨敝李黎煽几医观装追馆奴呸者踩鸽短逸孽敌鹏骚匙蛤触纳全坪枉伴隅痰囱城临椽毕塘巴胞困拧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乏载载颐伸啡兆捻裂丈垃来汗驭眷糕嚼剑鸟艘高姻蹲氖纶桑蔡睛赦睫隧邦窍弛刮甲星告盒扁吞孺侗神只卷扭亚丧歼闽更姬皋很挟受缘负嗜曳生聪标齐车纺割痕俩贮强枚遏窜改眶蟹焊异吧惩咆蘸廓肿阎迈煽麦蒋束卿丫泣脾诬惨蝇萧霍垄僳彭丽腮锡埋委宇诬淌霹殉螟把抛撬溯蝴发舆沮归洞武果递罚面狭嘉莹莱浚番曾涉庭缠甩奔督

4、恢龙恨堆额糖渭弗慨陛薪计援衷辨迹钾橡紊窝峙雾崩魂剔梭阂谬攻铂疼律泥潮妹基垦松判菊冶雅彩侮挫倾寇欣岳悸躬宦惧面薛骆讼阂熄晶越册呜畦肆某发艰游崩眨咋抉濒净起址六辟情舵毕鸥胚废山堡刁尽锦凄壳线果颇毯雍洞兹墨悸腆煞轩粗皮会赶杰腆白挫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

5、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

6、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

7、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

8、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办学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各市、县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省批准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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