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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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第三条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

2、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

3、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六条培训场地。具有能够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

4、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集中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市级培训机构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但须到市人力社保局和新增培训点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区(县)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行政区域内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培训场地系举办者自有的,需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楚;培训场地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作为培训场所。第七条培训教学人员。具有

5、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专职培训教师最低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专兼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务协议。第八条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鼓励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办适应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培训专业。第九条管理制度。(一)《章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章程,须按照《民办教育

6、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章程除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外,还需明确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二)收费和退费办法。按照本市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费期限或课时,以及退费的结算方法。(三)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包含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四)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加强培训教学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教学人员责任心,保证培训

7、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五)劳动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包括员工聘任、解聘,规范用工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六)安全稳定制度。建立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培训机构安全、稳定、和谐,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申报材料(-)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和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二)资格证明材料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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