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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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  (一)国内及即将回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内地)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二)海外及香港、澳门

2、地区部分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内地)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第三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香港和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获资

3、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杰出青年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

4、,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5、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所需外汇额度自行解决。·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往返旅费及合作期间食宿补贴等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

6、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杰出青年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

7、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8、。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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