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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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研究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研究【摘要】减刑、假释是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我国司法实践存在大量的违法减刑、假释的行为,对我国法律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已势在必行。本文从我国的减刑、假释现状出发,分析其危害性,并提出了笔者的程序正当化的思路。【关键词】减刑;假释;正当化;正当程序一、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的基本理论1、减刑、假释的概念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

2、规,接受教育接受刑罚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得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2、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的内涵程序正当化是指要改革现有程序中的非正当化因素,构建一种可以实现程序正义的程序。二、我国减刑、假释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危害性1、我国减刑、假释的现状(1)提请程序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的提请权归监狱。2003年司法部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提请工作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首先是由全体警察召开会议确定减刑、假释的名单,送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再提交至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的

3、名单及意见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警察或服刑人员可以提出异议。最后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的报告还需要监狱办公室审议决定后,才能提请人民法院裁定。(1)审判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Z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3)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FI内送达提请减

4、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及《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木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2、我国减刑、假释行政化的危害性首先,罪犯在减刑、假释程序的运作中毫无权利可言。服刑罪犯对于监狱对自己服刑情况的评价、为什么未被

5、提请减刑、假释以及法院如何审理自己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情况均不得而知。不享有申请减刑、假释权,申辩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复核权,申请复议权,质证权,申诉权,要求公开审判权,申请回避权,参与法庭调查权,最后陈述权,获得法律帮助权等等。其次,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滞后,使得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成为空谈。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法院审理,丝毫未见检察机关的身影,只是在法院的裁定作出之后,检察机关才对法院的裁定结果进行事后的监督。对监督手段在法律上并未作和应的规定。最后,被害人作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者刑事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却被排除在了减刑、假释程序之外。三

6、、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改造1、提请程序的改造改造过后的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应该要有两种模式同时运行,一种是由监狱依职权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模式;另一种是由罪犯本人中请减刑、假释的模式。由监狱机关提请的模式主要是监狱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提出减刑、假释建议,送交由决定机关审查。通过设置减刑、假释程序名单筛选的程序,具体为:首先监狱根据全体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状况來综合评估从中选取综合评分较高的服刑人员进入“减刑、假释程序名单”O准备程序可以以听证的形式进行。在准备程序中,检察院有权参与监狱的预先筛选程序并予监督。由监狱对全体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考量,从

7、中选取优异者给予减刑、假释。但进入“名单”不代表最终一定能够获得减刑、假释,而最初没有进入“名单”也不代表最终就不会获得减刑、假释。进入“名单”的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在减刑、假释的程序中还将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审查,被害人作为与案件息息相关的人员也有权发表意见。没有进入“名单”的服刑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符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则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申请。服刑一定期限的罪犯如果认为自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可以依法向监狱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申请,监狱机关应当收集相关材料移送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服刑人员认为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监狱机关

8、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建议的,可以通过派驻在监狱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自行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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