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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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详解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在古罗马《十二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ft]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而在古代日耳曼法屮,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徳国民法典第833条(动物占有人的责任)规定:“1在动物

2、杀害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的占有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2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所造成的,而动物占有人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或纵然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也难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的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2052条(动物导致的损害)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或是遗失或逃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意外事件所致。”日木民法第718条与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和仿。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动物致人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一样,是“严格责任

3、”(strictliability)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4条屮,使用的是“放牧牲畜”(livestock)的术语,并解释为家畜、家禽,但不包括野兽和狗、猫等宠物。美国学者认为,尽管野兽不展于“放牧牲畜”,但野兽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应对其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包括野兽逃跑而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在美国判例法中,狗一类的宠物致人损害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9条中,使用“家养动物”(domesticanimal)的术语来概括狗一类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4、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扌口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饲养的动物”之条件从这些法律规定和比较法上的观察,我们不难看出,对动物的限定和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古代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将赔偿局限于“家畜”所造成的损害;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典则一般地规定为“动物”;美国法则采取了分别列举的方式,既包括“放牧牲畜”,也包括“家养动物”和野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饲养的动物”。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这种规定比较科学,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不必一一列举;

5、但不象古代法的规定那么狭窄,也不彖德、H、法等国民法典的规定那么宽泛;而且它给出了“饲养的”这一定性因素,表明了动物与人类活动Z间的关系,较便于分析和理解。我们认为,构成民法通则第127条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质言Z,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3)该动物依苴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根据这四个条件,我们可对一些具体动物作出判断:处于野生状态的虎、豹等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自然保护区

6、(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而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动物园里驯养的猛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而属于“饲养的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那些本身不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可能的危险的动物,如家养的金鱼,则不构成民法通则第127条法律意义上的“饲养的动物”。这里有必要对狗和鸡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根据狗的特性,它通常不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但极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在实践中,狗

7、咬伤人的案件较多,狗伤害人不仅包括直接的咬伤、抓伤,也包括传播狂犬病或其他疾病。无疑,人们饲养的狗展于“饲养的动物”。鸡尤其是鸡群,可能危害他人庄稼,构成财产上的损害。但鸡是不是没有侵害他人人身的危险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82年的一件复函中,似乎间接否定了这种危险性。笔者认为,鸡通常不伤害人类,但如果某只鸡特别凶悍好斗,并曾有伤害人的记录的话,则不可一•概而论了。从诚信原则岀发,一个善意之人应作岀适当的防范或告知可能的受害者。当然,这是民法通则公布前的一个案例,也许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Z归责原

8、则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或者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本潮流。1922年《苏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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