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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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正与刑事庭审方式改革-论文关键字:方式庭审证据公正律师司法法官证人移送合议庭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也是刑事司法改革追求的最高目标。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途径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检验器和促进剂。1996年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为纠正我国刑事审判“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对刑事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改变过去职权主义的纠问模式,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确立了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新的庭审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无疑增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体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然而,从近几年审判实

2、践看,刑诉法的修改并不完善,现行刑事诉讼体制存在的若干弊端,刑事审判程序存在的诸多缺陷,直接影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有效运转,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本文拟就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希望能够促进刑事司法的改革,提高我国的刑事司法公正水平。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现状刑事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其制度设置不当,对刑事司法效果影响甚大。新刑诉法设置的庭审方式是在原有职权主义运行机制中加入当事人主义的审判制度,加上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证据移

3、送不科学,庭前审查先入为主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范围的大小,关系到法官对案件内容的先知程度,新刑诉法缩小了证据移送范围,将原先的全案证据移送修改为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变案卷移送制度为主要证据移送制度。所谓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解释为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同时规定,办案人员应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是否为主要证据。可见,法律虽对主要证据作了界定,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仍由公诉人主观认定,其他任何人无权审查和评判。由于公诉人的认识原因,证据移送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问题:一是认为所有证据对定罪

4、量刑均有重要作用而全部移送;二是为控制庭审主动权,防止“败诉”,只移送次要证据;三是只移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不移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新刑诉法要求公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目的是防止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控诉方如果将全部证据当主要证据移送,则无疑又回到旧庭审方式的案卷移送,法官必然因庭前直接审查而先入为主,导致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控诉方如果只向法院移送次要证据,辩护律师从法院只能了解控诉方的非主要证据,在庭审中无法进行有力的辩护,从而大大削弱了庭审效果。控诉方如果只向法院移送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这些证据一样难以

5、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由于没有其他可以阻碍其形成先入为主的证据矛盾,更可能形成审前偏见。因此,主要证据移送制度违背了庭审改革宗旨,在实践中更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产生审前预断。(二)控辩权利不平等,庭审功能受到削弱调查取证和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行使辩护权的关键和核心,只有充分行使上述权利,才能使律师辩护力度与控方的追诉力度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官居中作出的裁判才能公正。现行刑诉法虽然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力度上有所增强,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造成控强辩弱的局面,影响了司法公正。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律师调查取证难。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受到了种种限制。

6、《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必须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后,才能向他们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能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此规定,不仅取证手续繁琐,而且一旦证人不同意提供证据,律师根本取不到证据,尤其是向被害人收集证据,需要通过对立的公诉机关同意,大大限制了辩护人的取证权。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举步维艰,有的律师心有余悸,为刑事辩护冒着风险调查;有的律师干脆不调查,导致辩护的质量越来越差。其次,律师阅卷难。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庭审方式改革中先定后审问题,要求控诉方提起公诉

7、时,不再向法院移送原卷,结果削弱了律师在开庭前的阅卷权。根据《刑诉法》150条的规定,律师在开庭前只能看到起诉书、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在实践中,公诉人有的把次要证据当主要证据移送,在法庭上再将主要证据作为“重型炮弹”打出来,使律师措手不及,处于被动地位;有的则只移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把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主要证据藏而不送,律师在庭前、庭上根本无法看到。从刑诉法的某些规定看,大大限制了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对律师先悉权的限制和剥夺。按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既不能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又受到种种限制,不仅没有缩小控强辩弱

8、的差距,而且更加剧了控辩权力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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