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创收管理(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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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创收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创收的积极性,加强创收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院声誉。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必须在优先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各项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创收,不得挤占教

2、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第四条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人员培训等合法的创收,提高学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学院的财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教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对创收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创收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院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办公会审定

3、,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类办班的培训(养)对象、培训人数、授课课时还需先经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第二章创收范围第六条学院创收收入范包括:1、各类联合办学、进行(非中职)学历教育的学杂费等各项收入。2、各种培训班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收入。3、学院办学场地出租或承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4、学院车辆出租、开展驾驶培训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取得的各项收入。6、学院田径运动场、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和运动器械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7.利用实验室.教室.语音室.各种仪

4、器设备.计算机房等学校资源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8、培训部完成学院制定的培训任务后,超任务培训部分所得收入。9、其它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第三章创收经费管理第七条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各类创收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在创收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统一对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创收收入进行核算、管理、监督。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的制度和规章,不得利用创收收入违规发放奖酬金、福利等。第九条对外服务收入中的各

5、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条各项创收收入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发给的票据开具收费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第十一条各种创收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分成部分由财务处单独建簿、专项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存、私分各类创收收入,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第十二条各单位.各

6、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创收分成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四章创收经费分配与使用第十三条在创收分配政策上,向各单位、各部门倾斜。凡利用学院校舍、设备等资源对外办学和提供服务创收的,学院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主要用于补偿公用水电、材料消耗,家具、设备的折旧,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及车辆耗损等,这部分经费纳入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统筹安排。第十四条各类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一.各类短期培训班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各部门在院内举办各类培训所取得的培训费等收入上交学院后,在财政回拨金额中扣除培训班各项支出后,

7、结余部分(即纯收入)的—%留学院,—%为部门提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在院外举办的培训班所取得的纯收入_%上缴学院,_%部门留成,用途同前。二、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学生计划外上机上网所取得的纯收入—%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等。三、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除上缴有关部门后所取得的纯收入—%部门留成,—%上缴学院;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考试、面试等所取得的纯收入—%上缴学院,%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部门发展经费。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纯收入—%上缴学院,—%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部门发

8、展经费。五、学院食堂、商场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按上缴收入的—%分成,作为管理经费;所取得的水、电费全额上缴学院。六、学院实验室、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等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纯收入—%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七、车辆、网球场、篮球场、田径运动场等对外出租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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