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解读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培训-静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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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2016年9月1日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第一部分新食品安全法解读我国食品监管立法历程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3年7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本《中

2、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于2015年4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终获通过。▲由原来104条变成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体现的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

3、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新法修改的亮点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第五条)终结了“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第四章)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特别强调

4、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管与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57)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第二章),增设了责任约谈(117条)、风险分级管理(109条)等重点制度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第二章)。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27条),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第四章第四节)。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

5、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11条),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49条)。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8条)。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1、123、141、147条)。亮点二:6个方面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

6、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121条)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123条)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无证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7、罚款。(122条)▲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123条)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134条)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

8、规定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122、123条)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148条)▲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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