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分论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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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各论与总论的关系一、各论与总论的关系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构成。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规定,分则是对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刑法学的体系也由总论和各论两部分构成,二者之间也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其中,总论所阐述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通过考察具体犯罪而抽象、概括出来的,分论则是总论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总论指导分论,分论是研究总论的基础。概言之,二者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而又相互作用的关系。(一)各论对总论的作用:①贯彻与体现总论;②促进总论的实践效

2、应;③丰富和发展总论。(二)总论对各论的作用:①概括各论;②指导各论;③制约各论。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一)研究意义:①有助于丰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的原理原则;②有助于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在司法实践屮正确适用刑法;③有助于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推进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二)研究方法:①要注意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②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③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3、对其所规定的各类及各种具体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从而形成了十大类(章)犯罪。(二)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原则上是按照各类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程度,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三)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进行排列的。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章、条、节的设计上,大小悬殊,有失均衡;(二)章的设计和排列不够科学;(三)分章的标准不够统一:①不应把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②不应把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

4、③不应把军职罪纳入刑法典。四、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意义(一)从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二)从司法上讲,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准确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从而做到准确定罪量刑;(三)从理论上讲,有助于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危害程度,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指导。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描述方式及繁简程度不同,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四种(基木罪状);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根据罪状影响法定刑轻重的

5、情况,将罪状分为加减罪状。(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三)加减罪状:加减罪状亦称加重、减轻罪状,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犯罪状况的描述。如刑法第257条第2款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重罪状的规定,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减轻罪状的规定。加减罪状与基本犯罪构成无关,它们只是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换言之,它们仅指导量刑,不指导定罪。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2)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类罪名,后者仅指具体罪名。这里讲的罪名即是狭义上的。正确规定和

6、使用罪名,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罪名的功能如下:①概括功能;②区分功能;③评价功能;④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①以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②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状况,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③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3)(三)罪名的确定1•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具体乂包括标题明示和定义明示两种,前者是在分则条文中以标题方式载明罪名,后者是在分则条文中以定义方式揭示罪名;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只规定罪状,不载明罪名

7、,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2.确定罪名的原则:①合法性:②概括性;③科学性。三、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罚幅度(刑度)。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法定刑分为如下三种:(一)绝对确定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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