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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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分论参考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放火烧毁自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案[案情摘要]宋X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1993年7月8日,宋X及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X怒从心起,感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X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房屋与财物化为灰烬。[提示与讨论]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邻居,宋×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

2、其故意。案例2:以爆炸的方法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案[案情摘要]河南鲁山农民陈X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1991年12月8日,陈X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X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

3、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X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提示与讨论]1.本案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三个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害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携带爆炸物及爆炸装置乘火车、汽车等)和爆炸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属

4、牵连犯,一般法律无特别规定的从一重处断,按爆炸罪定罪处罚。爆炸罪的基本攀登成是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在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案例3:投毒案[案情摘要]1990年10月19日,松林乡农民黄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同村农民黄乙、黄丙共谋采用磷化锌鼠药毒死村民饲养的猪,然后再以低价收购,运到彭县境内出售。10月22日至11月3日,黄乙、黄丙二人以购买鼠药的名义,一次性购买磷化锌鼠药200包,然后与黄甲一起窜到金堂县盐井乡境内,三人以找水喝或找厕所为掩护,选择好作案地点,并趁人不备,由黄甲

5、、黄丙望风,黄乙投放毒药。他们在十几天内,先后向9户村民的猪槽内投放磷化锌,共毒死毛猪16头(价值4000余元)。三人投放毒药的时间均选择在下午四五点钟,然后在次日上午,由黄甲单独或者伙同黄乙、黄丙用低价收买受害村民的死猪肉,再由黄甲把死猪肉运往彭县蒙南肉食加工厂销售,共获利890余元。1990年11月2日,三被告人在盐井乡将村民阳XX家一头300余斤重的母猪毒死,次日去收购时案发。[提示与讨论]十几天之内,投毒于9户猪槽内,毒死毛猪16头,投毒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以投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先择猪投

6、毒,次日再收购,倒卖毒猪肉,目的行为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手段行为触犯“投毒罪”,两罪牵连,择一重处断。案例4:以盗窃下水井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情摘要]1992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吉林白山市人薛X与康白山市制药厂至家具厂附近的公路上,乘人不备之机,窃得公路井盖9个,价值人民币720元。销赃后得款180元,薛X分得元,康X分得35元,均已花掉。另外,薛X还于1992年11月229时许,在新建街居民区,以撬窗人室的手段,盗窃他人“燕舞”录机1台及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470余元。[提示与讨论]

7、大量盗窃下水井盖,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即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案例5:破坏汽车案[案情摘要]XX县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司机张X(男,25岁)在与调度员单X(女,22岁)谈恋爱期间,发现单X与另一大客车司机田X(男,23岁)过从甚密,遂怀恨在心,欲制造车祸杀死田X。1993年1月11日,张X得知田X第二天出车进山,就将田X驾驶的长途客运汽车的刹车装置关键部位的螺丝松动。次日田X驾车进山。在返程途中行至盘山路下坡刹车时,制动失灵,汽车滑行撞在路旁山坡上,汽车严重毁坏,田X及车

8、上33名乘客中的6名乘客受重伤,19人受轻伤。案发后,张X投案自首。[提示与讨论]张X出于杀人的动机,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案例6:破坏交通设施案[案情摘要]安徽毫州农民刘X(18岁)和王X(17岁),于1994年7月1日22时50分许,来到沈阳铁路分局管内浑(河)揽(军屯)线3公里9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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