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梁慧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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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9日石家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一、法律结构与立法模式本法采“总则、分则”结构。“总则”三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利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分则”八章:第四章关

2、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第十二章附则(第92条)。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其中,第四章章名“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并不妥当,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对于白己暂吋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责任,在责任主体上毫无特殊Z处。实际上本章是监护人责任

3、、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金保障义务及未成年人受损害等内容的''大杂绘”,虽以“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为章名,但仍属于分则性规定而不是总则性规定。法律草案Z执笔人耒必不知本章章名Z不妥,问题是因本章内容Z“杂”而难于确定一个适当的章名。这在我国古代立法亦不乏其例,如魏国《法经》第五篇“杂法”,汉《九章律》第五篇“杂律”,唐《永徽律》第十篇“杂律”,唐《开元令》第二T•七篇“杂令”。可见,本章采川“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这一章名,岀于不得已。如所周知,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式,强调借鉴所

4、谓英美法的经验,制定“涵盖社会生活屮的全部损害类型”、甚至包押;物权请求权在内的所谓“大侵权法”。此所谓“大侵权法”模式,厉來进一步发展成为所谓“类型化”立法模式,主张“尽可能穷尽社会牛活中的一切侵权行为类型”。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笫二稿)》,规定了66种侵权行为类型,共182个条文;王利明教授起草的“侵权行为编草案”,共235个条文,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更多。即是所谓“类型化”立法模式的代表。第二种立法模式,即“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模式。主张借鉴欧盟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经验,设立一项一般条款作为统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

5、,然后列举规定社会生活屮最主要、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这些列举性规定,不重复规定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共性问题,仅着重解决各类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免责爭山、损害赔偿或者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屮国社科院屮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屮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编(共99个条文),即采所谓“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立法模式。我们注意到,木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其第五章规定产品责任、第六章规定机动千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

6、责任、第十一章规定物件损害责任,再加上第四章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总共是十一种侵权责任类型。显然不符合第一种立法模式即所谓“大侵权”或者“类型化”立法模式,而接近于第二种立法模式即所谓“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立法模式。二、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法理论上

7、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

8、”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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