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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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分析追究处理制度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分析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规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追究各类事故的责任,更好地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财产损失,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的概念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市于生产、技术管理过失,保护设施或设备缺陷,职工操作行为不当,而潜在或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险源扩大的行为后果。二、事故的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广,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

2、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使全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主产的;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

3、积聚,造成停产的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l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l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lm以上的;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8、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10、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六)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使全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的;2、提升设备断绳、蹲罐

4、、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3、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4、因水灾使采区停止生产的;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6、采煤工作而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l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l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lm以上的;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lOmin)的;8、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10、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5、;12、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13、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4、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5、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16、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嗣、35KV变电站存在进水可能的;17、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七)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使全矿井停工1h以上但不足4h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小时的;2、提升设备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的;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4、副井跑车的;5、井下透水影响正常生产

6、的;6、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集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l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l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lm以上的;8、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万元的;11、因火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12、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实效的;13、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的;1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

7、停风lOmin以内的;15、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三、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必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与谁分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二)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管理,发挥现有装备作用,提高安全教育效果,预防事故的再发生。(三)事故责任追究,必须突岀“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以职工的思想,行为为追究对象,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追究重点,推进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四)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从严从细,严格考核,以事实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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