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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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类别;(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第十三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尝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管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责任;(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第五章事故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第六章行政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上一篇:宋代经济制度下一篇:工作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第2篇事故调查会表态发言  〖预览〗安全工作会议表态发言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战友们:大家好!我是***,能够作为战士代表在此发言,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新年度的安全工作已经拉开序幕,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 的理念意识,严守安全防事故工作规章制度,着力提升个人防范能力,圆满实现安全稳定工作目标。在这里我表决心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筑牢安全理念安全稳定不是最高标准,却是最低要求。我们每名战士将把“安全稳定大于天”的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紧盯安全隐患苗头,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确保万无一失。二、遵守安全制度,不越安全红线我们要本着对个人、家庭和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安全为根本、以制度为准绳,不折不扣地执行《共同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车辆“七个严禁”、“六个一律”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决不越雷池半步。三、练就过硬业务,增强自我防范只有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灭火救援才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我们要牢固树立“既打胜仗,又打平安仗”的思想,充分发扬敢打必胜、勇往直前的“亮剑”精神,苦练业务本领,钻研战术技能,熟练掌握防护方法和灭火救援安全操作程序,全面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亲爱的战友们,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第3篇超市安全目标责任书   〖预览〗人员是超市最重要的因素,超市管理好人员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如果你的人员很多,在超市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问题出现,因为超市的人员不具备稳定性,很容易辞职跳槽,这样会给管理带来难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超市安全责任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超市安全责任书篇一超市消防安全责任书为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时代超市消防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全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体现消防安全“全员参与、人人有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公司各个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顾客、员工和公司的生命财产、财物不受损失,特与时代超市各个系统主管签订以下消防责任书。各系统(部门)主管,为该系统(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系统(部门)涉及消防工作的事项负全责。各系统(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对时代超市总经理负责(租赁柜台以及各门店)。(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超市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符合规定,掌握本超市的消防安全情况。(必须做到:办公(卖场)区域杜绝吸烟、没有烟头,在指定区域吸烟,烟头丢在烟灰缸,下班前对本超市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不留安全隐患。)(二)、加强对本超市安全员和其它员工、各个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  第4篇学校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   〖预览〗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素质教育的原则和教育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学校同全体教师签订本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期末针对目标进行奖惩。一、教师政治思想目标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作为教师的职责;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一切从学校出发,一切从学生出发,具有集体主义精神;3、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大局观念;4、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对学生具有服务意识,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5、团结合作,团结全体教师共同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提高服务;6、认真学习理论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为本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7、履行党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为维护学校内部团结作出自己的贡献。8、求同存异,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对学校工作认真负责,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9、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二、教育教学教研目标1、做好教育教学的计划总结工作,并根据计划保质保量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各项工作力求有过程、有成效;2、按时按要求完成各种计划、总结、心得体会及各部门安排的资料、表册的上交整理工作;3、按时按要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第5篇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预览〗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一、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情况,给予责任追究。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工委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前,没有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的;2、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进行预审而审批发展党员的;3、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4、未召开党工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党工委审批意见不明确,党工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5、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6、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发生丢失或篡改档案材料的;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三、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党总支)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2、没有按规定确定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1— 2名)和介绍人(2名)的,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3、没有按规定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  第6篇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3篇  〖预览〗发布时间:2017-03-31本文目录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电力部门安全事故通报学习心得体会安全事故教育心得体会目前我们组织学习了《xx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xx人身触电事故》,《xx供电局xx误操作事故》,《xx供电局110kvxx变电站xx人身触电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麻理不到位。此三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麻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在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此三件事故的发生,使每个员工的心里都十分沉痛,同为南麻人,发生在他们身上,如同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一样,沉痛的教训,只有认真思考,进行反思。通过学习,体会如下:1、三件事故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 ,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验电不挂接地线,无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就作业,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保障安全的技术措……事故责任追究制度7  第7篇业务目标责任书  〖预览〗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资金回笼率,加强销售费用管理,充分发挥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目标的实现,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授权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各厂家的业务管理工作。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责任书一经签字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一、目的在于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充分调动供销公司各业务人员积极性,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建立公司各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加强部门对各业务人员的有效监控;推动供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逐步向理性、科学、精细和规范的方向发展,用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考评;推动本部门管理手段和经营风格的转变,增强各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二、××××年年度考核期间:××××年××月××日至××××年××月×× 日。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为乙方管理过程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2、甲方有责任努力降低公共费用开支,降低各项成本;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4、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过程中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而乙方又无有效解决办法时,修订责任书有关条款或决定终止本责任书的执行。5、连续两月未完成相关业绩指标,甲方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8  第8篇交通事故误工证明书  〖预览〗交通事故误工证明书兹证明:___(男,汉族,身份证号:)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x职务,月收入x人民币整;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xx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x(小写:)人民币整。特此证明。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财务人员签字PS:伤者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证明(如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尽量让保险公司多赔。然后尽量少赔给事故方,医院开的证明,基本都是按病人要求,经常会夸大一些。另外单位可能没有扣他工资,《减少收入证明》可能是假的或者请公司行政“帮忙” 开的,所以有可能不用赔误工费。让他提供足够证明,比如到税单,最近的工资卡流水等等,因为公司可能没扣他工资,或者只扣了一点。反正尽量少赔,这样你说不定还可以赚一笔钱。话又说回来,心别太黑,但也别吃亏。受害人有单位的,单位出具证明,写明受害人正常的工资数额,因交通事故请假的天数,及扣发工资的数额;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纳税证明;受害人没有单位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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