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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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太原市煤气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领导、干部和员工。3职责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公司负责对较大、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并执行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4.2下列人

2、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制度第五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2.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4.2.2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4.2.3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4.2.4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4.2.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

3、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4.2.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资的;4.2.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4.2.8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4.2.9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4.2.10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4.2.11单位副职领导分管业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4.2.12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4.2.13其他业务

4、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5事故责任追究有本规定第四条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纪律处分。4.1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警告或者记过处分。4.2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5、5.3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发生特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经组织研究可以解除其领导职务。5.4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视事故严重程度,逐次对有关主要领导、副职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按照经济责任制,扣发事故责任人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业绩奖金和其他业绩奖励。5.5事故责任人所在

6、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约定,要求事故责任人员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违反《太原市煤气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和《太原市煤气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降级以上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以上处分。5.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或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5

7、.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按照《太原市煤气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执行。5.9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责任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监察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监察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6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5.10单位主要领导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5.11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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