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ID:43789441

大小:16.16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14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_第1页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_第2页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3-6-13执行日期:2003-8-1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长城主体的附属建筑和相关文物的具体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

2、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长城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工作。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总体保护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总体保护方

3、案,制定本辖区内长城段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影响长城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长城段,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长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临时保护区,并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长城段应当进行普查登记,设置保护

4、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所管理使用长城段的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并保证保护工作的相应资金。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长城段,其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发现所管理使用的长城段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抢险

5、,并向当地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长城段,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缮,或者发现险情不及时抢险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抢险,所需费用由负有修缮、抢险责任的长城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应当坚持及时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长城地面建筑已经全部被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主

6、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  第十二条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建设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和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不得危及长城安全,不得影响长城环境风貌。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其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与长城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长城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7、 本办法实施前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长城建筑材料无偿移交当地的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  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长城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二)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四)刻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