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法律保障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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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法律保障机制论文本文作者:汪习根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一、国际贫困与人权关系研究的成就与局限围绕贫困与人权的关系以及减少贫困的方法,国际社会观点纷呈,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种主张:1•“收入论”。这种观点基于一个直观的假设,即贫困的本质在于贫困者所占有财富的匮乏,个人或家庭收入的不足导致基本人权无法得以充分实现,因此,“为了减少贫困,人们必须找到使财富进入穷人口袋的方法。将收入分配给低收入者仍是核心问题。”〔4〕该观点在实践中主要用于官方贫困线的设定,以美国为典型。〔5〕2•“平等论由于受到物价水平、家庭规模、社会关系、居住环境和健康状况等变量的影响,绝对贫

2、困线的度量难以准确反映贫困者实际的生存状况。贫困问题并非根源于收入低下,而在于财富在不同人口之间分配的不均等。“贫困预示着富裕社会里的不平等问题。以消除缺衣少食为图景的古老术语掩盖了缩小贫富差距和减少不公平的新议程「〔6〕3•“能力论减少贫困的实质在于提升能力,而能力是指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功能性活动的可能的组合,即能够实现人们所愿意的生活方式的实质自由。所以应该透过赋予自由发展的能力而实现减贫。因为(1)贫困可以用能力的被剥夺来合理地识别;这种方法关注于具有自身固有的重要性的剥夺(收入低下只具有工具性的意义);(2)除了收入低下以外,还有其他因素也影响能力的被剥夺,从而影响到真实的贫困。”〔7〕

3、4•“需要论”。贫困意味着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减少贫困就是提高《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中的“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基本需要的方法通常整合了能力方法所考虑的基本变量,但它增加了其他的变量,诸如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水、能源、教育、卫生、食品、住房、基础设施等。”〔8〕5•“赋权论”。即基于人权的减贫观。“基于人权的方法有四个显著特征:问责、参与、授权,以及不受歧视和平等。既然减贫被当作一项社会经济权利,那么基于人权的方法主张:如果国家不履行义务,穷人就可以问责于国家〔9〕基于人权的方法被联合国所确

4、认:“广泛存在赤贫现象阻碍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克服赤贫是充分享有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手段”等等。〔10〕6.“责任论”。如果某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他主体的贫困,那么,前者就因侵犯后者的人权而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国家内部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要对导致贫困的国家制度安排承担责任;富裕国家的政府和公民要对导致贫困的全球制度安排承担责任。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不只是任由人们挨饿,更参加了使其挨饿的行为〔11〕既然人们应当对造成贫困的行为和制度承担责任,那么免于贫困本身就构成一种权利。“免于严重的贫困是最重要的人类利益之一。我们是为了舒适的生活确切地说是为了各个方面的舒适生活

5、而需要获得安全的食物和饮水、衣着、住房及基本医疗服务的血肉之躯。”〔12〕既然赤贫是对人权的侵犯,那么,人类就享有“免于贫困的人权气ahumanrighttofreedomfrompoverty)0C13〕这些观点作为西方国家讨论贫困与人权关系问题的最普遍理论形态,或明或暗地看到免于贫困的某些人权属性,其可取之处不可否认。但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免于贫困与人权的内在一致性。只看到人权的某个要素,如收入的方法仅仅关注财产要素,平等的方法只强调平等要素,能力论与需求论只是将能力的提高与需要的满足视为实现人权的手段而忽视了贫困与人权的直接关联性。因为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等现代化活动只

6、具有工具性价值,它们是为人的发展和福利服务的,不能构成贫困研究的基石。此外,贫困与不平等是两个不同本质的问题。〔14〕虽然“基本需要的方法”把贫困与“适当生活水准权”相挂钩,但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关于何为基本需求,以及这些最低限额应有多高,人们永远都无法达成共识。〔15〕而从实质上进行深层次分析,它们只是古典的个人主义人权观在减贫行动中的改良形态,仍然难以超越传统人权观的藩篱。它们回避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不去界定“免于贫困”本身是不是一项人权,而是依旧用传统人权如公民政治经济权利来描述贫困问题,难以将“免于贫困的权利”从人权系统中离析出来以寻求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因而并未对彻底

7、解决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提出根本性的设想,最终必然退回到了将减贫视为富人救济穷人、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进行施舍的老路。涛慕思•博格的“责任论”较之于前述五种观点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论证了对贫困的制度性责任,在政治哲学实践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研究旨趣在于以反贫困为例来验证全球正义理论,远未形成为一个权利的理论体系,对免于贫困的权利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是什么、其法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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