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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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民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昆明市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本县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重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优先保护、强化监管,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档案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重点档案管理。法人、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所存重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并监督和指

2、导所属单位的重点档案管理。公民有义务依法维护重点档案安全。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点档案损失的,由县档案局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查处。第二章重点档案的范围及确定第六条县重点档案基本范围如下:(一)本县县级党和国家机关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本县县级国家机关档案局、部门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三)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下列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1.本县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2•县重点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骨干投资项目、县政府实施工程项目;3.本

3、县重要成果,包括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奖励的成果,国内首创并对本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果(含知名品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县创作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要奖项的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学作品,重大临床医疗成果等。(四)富民籍或者在富民工作、生活过的非富民籍下列知名人物在本县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1、担任县级以上(含县级)职务的领导干部;2、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3、社会各界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其他

4、人物。(五)其他需要重点收集、保管和监管的档案。第七条县档案局收到有关重要档案的形成、管理等信息后,应及时组织鉴定或论证,确定其是否属于重点档案范围。第三章重点档案的登记、移交及保管第八条凡被认定为县重点档案的,县档案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向县档案局登记。登记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的6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更改或者撤销登记。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上年度形成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1-3项所指档案,直接向县档案局登记。第九条县档案局自受理登记之日

5、起的30日内将登记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单位和档案保管者,并按各自的管辖职责加强对重点档案保存、流转、处置等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属县档案局法定接收范围的重点档案,档案形成或保存者应按规定将其移交县档案局。第十一条本县有关法人和组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上年度新增的电子目录,按登记时告知的时限及规定的数据格式复制报送县档案局。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形成的重点档案,应于认定后的六个月内将电子目录报送县档案局。第十二条档案局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纸制重点档案优先进行数码或缩微影像处理,制成复制件。复制件一式三套,一

6、套提供利用,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国家绝密级重点档案不得存入任何计算机系统。第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档案的保护,防止其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第十四条档案局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清点检查自行保管的重点档案。发现毁坏、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告县档案局(馆)。第四章重点档案的利用第十五条档案局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重点档案,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六条属于重点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前已列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在归档后,该档案形成机关应当向社会提供利用其正本或正本复制件;档案局应当

7、在接收该档案进馆后向社会开放其正本或正本复制件。第十七条档案局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点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第十八条利用重点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重点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第十九条档案局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档案的研究整理,编辑印发有关档案介绍、档案史料,方便查找利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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