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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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解析张玉涛出资是股东最基木最重:要的义务,而违反出资义务乂是实践,卜颇为普遍的现象,这造成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与公司Z间大量的诉讼纠纷。木文立足司法实践,对股东违反(十)资义务所产牛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捉出作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补缴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并额。”由此可见,在以现物出资且评估不实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

2、承担“井额补缴责任”。此种责任具冇如下特点:1•责任性质。该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乂有侵权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表现为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同时,出资存在不实的现象,实际上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的充实,属于对公司权利的侵犯。2.适用场合。补缴责任仅适用于现物岀资不实的责任,对于现金出资不到位或现物出资未履行的情形是否适用,存在疑问。3.责任范围。补缴并额应是补足注册资木额与实缴资木额Z间的丼额,而非实践中有人所理解的注册资本额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之间的差额。2.责任主休和请求权主休。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休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违反岀资义务的人。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补缴

3、责任应对公司承担,所以原则上公司为请求权主体。3.归责原则。补缴责任应为严格责任,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即使出资不实是因为验资机构单方高估作价所造成的,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仍应承担差额补缴责任。(二)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对于现物出资,出资股东应承担补缴差额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补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性质。资本充实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因消极不作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就其本质而言,设立人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属于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也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免除。此

4、外,资本充实责任是连带责任,而非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按份责任。2•使用场合。从《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來看,此种责任仅适用于现物出资不实的场合,对于现金出资不到位或现物出资根本未履行的情形未进行规范。3.责任范围。足额岀资股东的责任范围应当与违反岀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补缴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因为该种责任实际是代为违反岀资义务股东履行其本应履行的岀资义务,足额岀资股东不应因此获得相应股权,其所获得的只是向违反小资义务股东行使的追偿权。4.责任主体。资本补充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责任,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是小资违约责任,其内容与资本充实责任

5、不同,该责任是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承担者仅限于公司发起人股东。5•归责原则。资本充实责任亦为严格责任,只要存在资本不足的事实即可构成,并不考虑公司发起人股东是否有过错。二、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其他已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口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前款规定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具冇以下特点:1•责任性质。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岀资,对其他己足额缴纳岀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甲所谓的“违约

6、”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责任对彖。《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对象是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击资的股东,有人将其理解为对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显属不妥,因为股东违约时,公司可能尚不存在,如公司成立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至于有权追究此种违约责任的股东是否包描设立者以外的公司成立后加人的股东,《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要求,后续加入的股东,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上载明姓名,故此种股东仍可依《公司法》第25条向违约股东追诉。3•适用场合。笔者认为,在公司成立或存续的场合,个别股东未依约出资,但却享有相应的股东权,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7、也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事实上的损害,实质上是对守约股东的变相剥夺。因此,应对《公司法》第25条做扩张解释,即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或存续,守约股东均可依此条款追究违约股东的责任。4•责任形态。按债法屮违约责任的具休形态分析,可以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但这些违约责任的具休形式是否可在岀资违约责任方面得以适用,我国《公司法》对此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应作广义解释,即应当理解为允许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有关设立文件屮依据债权的违约责任形式选择、明确违约股东的具休责任形式。3.归责原则。在公司法领域关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

8、任的探讨甚少,笔者认为,《公司法》笫2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应当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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