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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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合作市居民的购房需求,改善合作市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进一步解决房改后续问题,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从而完善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第三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四条市区限价商品住房按批次销售,每一批次根据限价商品住房提供的数量、需求的人数等,制定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购买限价

2、商品住房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作市常住居民户口,已缴纳住房公积金;2、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在市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住房安置;3^无房改房(包括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下同)或房改房面积与应享受面积标准之差较大的干部职工家庭和未婚者。第六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标准(单身家庭和年未婚者面积标准减半)。无房改房户:一般干部职工家庭80m2-90m2,科级和中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90m2-100m2,正、副县级和副高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

3、庭100m2-120m2,正副地级和正高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120m2-130m2o已购房改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相应享受面积标准扣减原房改房建筑面积确定。所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附属杂物间标准面积为10m2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限价商品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成交时上一年合作市同类地段同档次住宅小区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减确定。第八条申报审批销售程序。(-)申报程序: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干部职工,应如实填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审批表。由申请者

4、所在单位、配偶所在单位对其所提供的住房情况、职务、职称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核实意见后,报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二)公告: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在合作市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等。(三)审批销售: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进行公示10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我局会同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每批次限价商品住房套数不能满足同一顺序的购买需求时,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

5、,在监察和公证部门的监督、公证下,从申请者中随机分别产生本批次购房对象和选房号。第九条原承租公有住房的,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5个月内须退出原公有住房。第十条交易和售后管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房屋属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属出让性质的内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该限价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工作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

6、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核实、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有关人员的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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