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系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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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2、,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

3、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文档大全实用标准文案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

4、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八条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

5、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档大全实用标准文案  上述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6、报批。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

7、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并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纳入城市黄线信息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方面的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行使前款规定的经营

8、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按照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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