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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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建立吉林大学商学院于桂兰2011年3月24日学习内容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界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劳动关系的履行与变更3.试用期的员工管理4.劳务派遣合同与协议管理5.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协议管理6.劳动关系禁止条款7.培训合同与协议8.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界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

3、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

4、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浙江省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试用期

5、员工管理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长短试用期的次数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合同与协议管理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契约成为派遣单位的职工后,再由派遣单位与真正需要用工的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契约,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由

6、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用工方式。两个合同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合法资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和角色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

7、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强化用工单位责任,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含义性质作用特征特征合同形式工资标准及结算双重劳动关系试用期合同的终止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禁止条款劳动就业标准(1)禁止就业歧视(2)禁止强迫劳动(3)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就业保护(1)就业权利的保障(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就业保护(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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