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培训协议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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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培训协议应担赔偿责任案例: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岀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Z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和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冇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捉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月.双方I■办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双方僵持不下,金

2、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多次调解,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评析: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I•办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首先,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作了

3、具体规定,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I■办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刀。”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要求的,劳动者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而本案是刘某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双方协商解除也不能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

4、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后,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的约定,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要求刘某退赔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第三,刘某退赔的培训费数额如何确定。刘某自知理亏,对企业耍求英退

5、赔培训费的主张不敢拒绝,但对赔偿数额提出了异议。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刘某的申诉请求是有道理的。因为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

6、一年应递减3000元。刘某经培训结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双方认为这样的计算比较合理,因而达成了协议,这些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合同解除与当即成立案情介绍: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某公司技术员岗位,公司对李某也比较满意,双方经协商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其屮约定:公司聘用李某为技术部门管理人员,月工资为2000元,月岗位津贴1000元,月奖金根据经营效益考核发放。合同签订后,李某努力工作,公司则在支付约定的工资津贴外,每月还给予李某较高的奖金。半年后的某月,公司因经营原因未发放李某的奖金,李某尽管内心不快,但还是继续努力工作。次月,公司又因经营困难原因扣发了

7、李某的岗位津贴,李某于是向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岗位津贴,公司则表示口前经营发生困难,要求李某同甘共苦,李某不能同意。经交涉无效后,李某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欠付的奖金和津贴。公司表示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应按规定提前一个刀通知,所以不同意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反而要求李某继续工作一个刀。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评析:木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可以因公司未支付奖金和津贴而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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