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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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公共管理学院172111班周峰20111001998[摘要]木文通过对我国1995年《国家赔偿法》及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探讨,对我国行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进而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捉岀建议,即建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建立起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刖言就现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状况而言,行政诉讼无疑担负着防止与制约行政权力的眾虐以及救济受到非法侵害的公民权利的功能。而且,为了照顾在“利维坦”的威慑卜•瑟缩的权利主体,行政诉

2、讼制度在证明责任上背离了传统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给予了行政主体证成英行政行为Z介法性的强制性义务C此举确实冇助于扭转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弱势的处境,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强制权力对权利的掠夺。但是,由于在行政赔偿屮将证明因违法行为侵犯而存在着损害事实及损害幅度的责任不加区分地加诸于行政相対人,导致许多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而对以种种形式鬲悬利剑的压迫性权力,权利主体即便赢得了诉讼,但就损害赔偿而言,却由于举证上的困境往往也只能“望洋兴叹”。当然,本文并非主张应该将“存在损害后果”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无条件地分配给行政主体

3、承担,而是试图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致便行政相对人陷入的举证困境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供给的不足及其突围Z路,希翼对权利救济冇所裨益。文献综述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应首先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在概念上作必要的了解。对行政责任的理解,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法学人辞典的解释,行政责任(有的学者也用行政法律责任來表述)是指因行政违法以及部分不肖行政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虽不同,但本质上与这一解释是一致的。从这一定义出发,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和对人的所负的责任,其目的在于给受

4、害人的损失了以补救,处罚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教育相关行为人。对于归责原则,重在“归责”,何为“归责”?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其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具所受之损害”,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示,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一理解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因此,归责原则即归责的根本准则,它要解决的是行为人为什么或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不难得岀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务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山于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5、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后,应承担行政责任所依据的准则。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建立的目的在于制裁行政违法人员,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进程。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发展及完善程度上的不同,比如有的国家专门设立行政法院來处理相关案件,有的国家则是在法院小设立行政庭予以解决,因而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存在差显,也各有特点,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6、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支持这一原则的学者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但不论要件如何安排,都强调了过错这一要件,即认为“无过错即无责任”,行政主体只冇在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行政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并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过错的否定与惩戒,有助于促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或标准行使职权,从而达到规范政府行为的冃的,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过错原则为受害人界定了一定的救济范围,以避免国库负担过重。在法国、美国、徳国、英国,都包含了这一原则的适用。在过

7、错中,乂有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Z区别。主观过错指致害行为具有的i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观点奠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口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也便于分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务过错指公务行为欠缺正常的标准,它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屮等公务活动水准为客观标准來衡量公务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以判断实施公务的机关的责任。公务过错理论避免了主观过错理论在主观方而的判断困难,为受害人提供了较多的救济机会。尽管过错责任原则有其适用空间,也有许多学者坚持其为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或主要归责原则。但也冇学者捉出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归责原

8、则,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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