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基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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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基层制度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辨正王毓铃载《王毓铃史论集(上)》班固著《汉书・百官公卿表》叙述县以下的地方职官说:“人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若不细加推究,这话就给人这么一种印象:汉代的地方行政组织是“乡”“亭”“里”;“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所以一千多年来,凡是论到汉代官制或地方行政制度的,总以为汉代是“积里为亭,积亭为乡”。顾炎武发现了汉朝是“以县统乡,以乡统里”(《日知录》二二),首先接触到

2、了这个问题,但他未因此对“十里一亭,I•亭一乡”的因袭说法予以应有的怀疑。俞正燮作《少吏论》(《癸巳类稿》一一),论历代地方职官,也没冇发现汉代“亭”和“乡”“里”的正确关系,或冇无关系,反而据《续汉书・百官志》“一里百家”的文字,推论说汉制是“千家亭长”。近人也冇接受这个说法的。最初使我怀疑"十亭一乡”的,还是由于班固口己的话。叙述了乡里职官以后,班固便列举汉帝国境内县道国邑乡亭的总数,“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这两个数冃字不像有错,所见各本都如此。如果没有错,那就有问题。据前引班固的话,

3、汉代是“十亭一乡”的,“乡”既冇六千六百二十二个,那么,“亭”就应该有六万多个。即使设置的情况是“大率”吧,那也不能相差如此Z多。因此,我怀疑《汉书》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记载,不可能理解成“积里为亭,积亭为乡”,必定另有个说法。应劭也是后汉的学者,曾作过泰山太守,并且特别留心过汉朝的政治组织,著《汉官仪》,他必定知道汉训的地方官制和行政机构的,但他却不曾说汉代是“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他说:“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刘昭《续汉书•百官志》补注引《风俗通》);“乡”“里”中间没冇“亭”。如果

4、前汉和后汉的地方行政组织不同,班固和应劭两人的说法不同,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可是我们知道在这方而前汉和后汉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把两汉的地方行政制度和冇关问题,稍稍考察了一下。我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一、汉代的“亭”和“乡”“里”是不是同性质同系统的地方行政组织?二、“亭”是不是隶属于“乡”,而又统辖着“里”?三、如果肯定应劭“十里一乡”的话,和班固的“十里一亭”的话有无矛盾?怎样解除这个矛盾?如一般所周知,“亭”不是个施政主民的机关,和“乡”“里”不同。第一,因为“亭”的设置目的是为“以禁盗贼”、

5、“主求捕盗贼”(《续汉书・百官志》),主要是为禁盗防盗,《汉旧仪》、《汉官仪》和《续汉志》无不如此说法。《汉官仪》说:“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楣、刀剑、甲铠、鼓。吏赤帧行滕带剑佩刀持楣被甲,设矛戟习射。”乂说“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汉IH仪》文字大同小异。)《史记》《汉书》《后汉书》所载“亭”或“亭长”的故事,也无一不是所谓防诲备奸的,很切合《汉旧仪》和《汉官仪》的说法。《后汉书•仇览传》记览为蒲亭长,一老母诣亭讼其子不孝。这故事好

6、像是说亭长主讼狱。其实这件事是偶然的。因为亭长主不法,所以那位老母才向他告她那不孝的儿子。类似的调解事情在旧社会里是常有的。严格说來,亭长的职责不主民间词讼。相反地,乡官里正的设置是主一乡Z人,或一里百家。他们的任务重在民事行政:如教化,诉讼,"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等等。这和亭长的单纯的半军事性质的维持治安的职务是不同的。为维持治安镇压不法,“亭”不只设于乡野,而冃设于城市街道上和城门上。“洛阳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门,门一亭”。(《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不只重要人街和城门上

7、设“亭”,有亭长,就是衙门门前也有亭长。所以丞相府有骑亭长七十人(《汉旧仪》),"郡,,,,正门有亭长”(《续汉书•百官志》),“长安令雒阳令及王国郡县加前后兵车亭长”(同上《舆服志》)。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汉石刻(如武梁祠画像刻石)和文献里才有“门亭长”,“汉故乐安太守鹿君亭长”,汉代古墓里岀现了很多亭长砖,汉代壁画和楼房明器大门前也有持戟守卫的亭长。郊野设亭的制度,后汉以后开始废弃,到了西晋,仿佛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贺循(二六O——三一九)在上晋怀帝一奏章里说,“按汉制十里一亭,亦以防禁切密故也。当今纵不能

8、尔,要宜筹量,使力足相周”(《晋书》本传)。“防禁切密”就是汉“亭”的主要任务。第二点可以证明汉代的“亭”不是主民施政的机关,不和“乡”“里”同一系统的,是当时的户籍制度。现今所谓姓名籍贯,春秋时代叫“名居”,汉代叫作“名数”,登记人户的“名县爵里”。每户人家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爵级和财产(如果有的话),以及他们所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每年登记(“案比”)一次,编成名册,县令转呈郡太守,郡太守再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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