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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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54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口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新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冃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冇关部门会审

2、,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H起施行。木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编制说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冃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

3、同上海、辽宇、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來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总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

4、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杏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杏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川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木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5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

5、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学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笫二条木建设标准是为项冃决策服务和控制项冃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杏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杳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笫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冇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

6、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吋,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主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庚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盂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

7、分期实施。笫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冇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

8、院不宜建设。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H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H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和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人型医疗设备以及人型灭菌制剂室、人型屮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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