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讲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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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四章收入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附表五第1行免税收入合计所谓免税收入就是免于征税的收入,就是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的收入。但需要强调的是,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它们具有可税性,国家之所以对它们免税,是出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可税性的考虑。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第3行符

2、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5行其他(兜底授权LJ)附表五第1行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注意把握:1.只有国债的利息(持有收益)才能免税,其他债券利息,如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均不能免税。2.对于国债的转让收益,应全额视为转让收益,不再区分转让收益和利息收入。例如,某企业购买5年期国库券,准备持有到期。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相关会计处理为:(1)2008年

3、1月购买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2)2008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8000贷:投资收益8000(反映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13行‘利润总额’中,同时填入附表五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主表的第17行“免税收入”及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金额”)(3)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将尚未到期的国债对外处置,取得转让收入109500己,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95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

4、—应计利息8000投资收益1500(反映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13行‘利润总额’中,填入附表三第20行“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税收上确认的转让收益为:109500—100000=9500元(填入附表三第20行“其他”的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调整增加8000元(填入附表三第20行“其他”的第3列“调增金额”),并且不得申请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也就是说,持有国债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只要没有持有到期,在对外转让时应视为转让收益的组成部分,不能够申请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应归属于

5、国债到期的持有兑现人。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注意把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其次,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才能享受,非居民企业之间不能享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享受则要看其是否满足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再次,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不能免税。前面我们已经讲了。这是一种解决

6、国内企业之问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股息扣除制。举例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注意问题:A.特征: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B.条件(条例第84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财税[2009]123号):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

7、为的;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c.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85条)链接(举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

8、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附表五第6行减计收入合计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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