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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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章税收征管制度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和税务代理的基本范围,理解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措施和执法程序,掌握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法律规定。17.1税务管理17.2税款征收17.3税务检查17.4税务代理17.5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17.6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四个部分的内容。17.1税务管理17.1.1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

2、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制度,是确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切实控制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监督的一种手段。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开业登记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申报办理的纳税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

3、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生产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

4、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另外,属于享受税收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期限和政件有效期限等。纳税人是个人

5、的,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6、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4)其他有关资料。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时办理的纳税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

7、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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