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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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研究【摘要】召集制度作为股东大会的起始,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召集条件是召集制度的重耍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召集条件更有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我国新《公司法》补充和完善了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的相关规定,与旧法相比,取得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构想以及合理化建议。【关键词】召集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在存在发生什么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称为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作为股东大会召集

2、的先决条件,冇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一、定期会议的的召集条件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但是《公司法》只规定了不得拖延或是在某一年度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关于股东年会的具体召集时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即具体采取自然年度还是会计年度,由公司自己决定。[1]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定期会议的规定相对比较细致:上市公司年会,应当于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针对董事会不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但是对于不按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给与何种处罚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对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

4、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即如果董事会不按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比较可见,关于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比《公司法》更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更强,从而会更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可以予以借鉴。尤其是对于不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的公司,虽然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给予董事会相应的处罚,应设立泄期股东会的司法强制召开制度由人民

5、法院对违规董事会或董事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此来保证定期股东会的顺利召开[2]。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该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利益,促使公司的领导管理阶层依法行为,以免公司受到来自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等。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分为任意临时股东大会和法定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主要体现在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一款:“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

6、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一至五项列举了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形;第六项则是召集的抽象标准,即“公司章程得以自由设计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原因[3]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也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即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冇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该规泄也是只能适用于上市公司。对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来

7、看,我国法律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作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极强。但是,《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中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1•如若股东单独持有或是多个股东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是公司没有表决权的股份,那么这些股东是否享有召集股东人会临时会议请求权。我国公司股份中的无表决权股份通常有一下两种形式:一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股份。[4]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的股东应该不享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的。主耍原因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具体情形时,公司才可以持有本公司

8、的股份,并且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只是暂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转让。同时,《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持有木公司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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