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与宋盗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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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夏与宋盗法比较研究摘要:“盗”是屮国古代政权严加防范的一种行为,历朝历代政府都制定出严密的法律条文进行控制、打压。西夏在盗法的制定上,对于宋代既有沿袭,又有根据自身国情做出的改变。通过对比《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这两个朝代的综合性法典中所涉及的盗法条文,可以看岀这些沿袭与变化。关键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庆元条法事类》;西夏;宋代;盗法中图分类号:13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5-0023-08《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正文和注释中均简称《天盛律令》)于1909年由俄国探险家科兹洛夫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水城遗

2、址发掘出土,它是中国历史上现存唯一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全书共20卷,1500,1461条,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庆元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汇编,它也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全书原共80卷,437门,现存36卷(包括残卷),188门,仅占原书的百分之四十三左右。“盗”在古代社会一般有强盗、窃盗、群盗等分法。但无论是《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还是其它古代法典,经常是“盗”与“贼”并列出现。但是“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盗'主要指私取他人财

3、物,……'贼'主要指无事故意非法杀人和逆乱礼法的行为”。鉴于两字不同的含义及篇幅的限制,本文仅讨论与“盗”相关的强盗、窃盗、群盗等行为,不涉及与“贼”相关的谋反、叛乱行为。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中没有专门的贼盗门,各类盗法只是散于各门中,而《天盛律令》卷三中专设十三门内容论述各类盗法,包括“盗亲门”、“杂盗门”、“群盗门”、“重盗门”、“妄劫他人畜驮骑门”、“分持盗畜物门”、“盗赔偿返述门”、“自告偿还解罪减半议合门”、“追赶捕举告盗赏门”、“搜盗踪迹门”、“问盗门”、“买盗畜人检得门”、“盗毁佛神地墓门”,对盗罪各方面均冇详细的规定,此外还有其它一些条目分散于英它

4、门中。対于西夏与宋所实行的盗法,学界分别进行过一些论述,但仍存在不足Z处:关于宋代盗法的论述虽较西夏的多,但多集中于对北宋的研究。论述西夏的盗法则多是简要介绍,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或者仅站在西夏的角度看西夏盗法的制定。就笔者目前收集到的资料,还未见将宋与西夏盗法作比较的论著。由于西夏许多制度仿照宋代制定,故有必耍对此进行一个比较,以观西夏在盗法的制定中对宋代的沿袭与变化,及其自己所特有的特征。一、宋与西夏对“盗”之定义宋代对“强盗”的定义为:“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与酒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对窃盗的定义则是:“窃盗人财,谓潜形隐

5、面而取宋人对盗之行为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比喻:天下有盗犹家之有鼠,而人之有病。家必不能无鼠而所以去鼠者有猫,人必不能无病,而所以治病者有药。蓄猫而不捕则鼠或得以昼舞;用药而不早,则病必至于日深。宋人将盗比作家里的老鼠和人身上的疾病,必须尽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否则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西夏文字典《文海》中对“盗”的解释则为:“盗也,窃也,贼偷也,偷窃也”,“盗窃也、窃也、劫也、掠也,不见而夺也”。《天盛律令》中对群盗的定义为:“五人以同谋皆往盗窃,畜物已人手,则多寡不论,当为群盗。”对群盗的判刑也极其严厉,“无论主从,不论有官、庶人,一律皆当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

6、当连处,应入牧农主屮”。表明西夏政府対聚众起义或变乱的严格防范,“深深打上了维护西夏统制集团利益的阶级烙卬”。二、对各种盗罪的判罚(-)强盗罪现据《犬盛律令》卷3《朵盗门》屮对强盗罪的判罚规定,制成下表,方便对比。从上表可以看出,不持武器的强盗比持武器强盗者减罪一等,但对于造意者,达到一定数额的钱财时,都会判以绞刑。再來看宋代对强盗罪人的判罚。孝宗乾道六年(1170)三月二十五口,颁布了一个《强盗六项指挥九“应强盗赃满,内为首及下手伤人,若下手放火,或因而行奸,或杀人加功,并已曾贷命再犯之人,已上六项并依旧法处断上面所言“IH法”,系宋初对强盗定罪的规定。宋初对强

7、盗罪的判刑办法在景韦占(1034〜1038)前经历了几次调整。宋初,“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到了建隆三年(962),“旧制,强盗赃满十匹者绞。庚寅,诏改为钱三千足陌者处死”。这是对不持杖强盗,而对于“持杖行劫,一准I口勒,不问冇赃无赃,并处死。除持杖行劫外,其余强盗,……计赃处死,决配一准前勒处分”。在这时,不持杖强盗,赃满三贯处死,而持杖强盗,不论有赃无赃,一律处死。到了乾德五年(967),对于强盗持杖,“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其罪”。仁宗景?二年(1035),“改

8、强盗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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