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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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商主体概述第二节商法人第三节商个人第四节商合伙第五节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第六节我国商主体立法及其完善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主体分类三、商事能力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概念商主体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商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三)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3、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二、商主体的分类(一)以商事主体组织形态结构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

2、非法人组织为标准,分为: 1、商个人实质上:一般自然人经特定形式和程序进入商事领域,商法拟制的法律主体法律特征:拟制主体、从事经营性行为(营利为目的)、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表现形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商法人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是公司;我国民通称为——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3、商合伙介于商个人与商法人之间的商人形态(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从事管理(或经营规模)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大商人)一定经营规模、固定的场所和相应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2、小

3、商人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依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日:资本金未满50万日元的商人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小商人(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商事主体资格取决于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2、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的商人。3、任意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有登记的权利而无登记的义务。这主要是1900年《德国商法典》的规定,1998年修订的《德国商法典》—

4、—决定商人身份的两个因素: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性的企业;二是该企业在种类和范围上有以商人进行经营的需要。(四)以商事主体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来划分,分为:1、固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结构、以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职业。(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行为)2、拟制商人虽不以商行为为职业,但商法视其为商人,如:以店铺其他类似设备、经营矿业者。3、表见商人虽不是商人,但却以商人面目出现与第三人发生商事交易。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则将其视为商人。三、商事能力(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商事能力:即商

5、事主体资格,是指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进入商事领域的特殊表现本质:民事能力基础上⇒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二)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三)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2、对于公务员商事能力的限制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第二节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二、商法人的分类一、商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

6、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二)商法人的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是商主体,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二、商法人的分类(一)以商法人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1、公司型商法人2、非公司型商法人(二)以商法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7、人(集体企业)3、私人企业(三)以企业的投资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1、内资商法人2、外资商法人(四)以商法人的国藉为标准,分为:1、本国商法人2、外国商法人第三节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特征二、商合伙的分类三、合伙企业一、商合伙的概念、特征(一)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二)法律特征:1、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以共同出资为前提,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

8、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商合伙的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主要是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不同所作的分类。(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主要存在于美国的合伙法上。(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我国06年8月27日颁布《合伙企业法》已确立。(四)一般的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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