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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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热门的商务形式。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信息化、自动化和迅捷化等特点,备受经营者的追捧以及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电子商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亦显现出负面影响。例如,钓鱼网站、团购陷阱、消费欺诈、秒杀门等现象,这些事件均不同程度的反映出电子商务对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为此,本文打算谈谈电子商务对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几点拙见。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代理人电子错误格式合同作者简介:袁青,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2、教师。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80-02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1999年《合同法》第11条明确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予以规范。而数据电文的合同就是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简称电子合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交易模式的推陈出新,《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制显得力不从心。比如说电子错误问题,典型表现为

3、网购商品服务价格错误,虽然勉强可与重大误解制度挂钩,可面对电子商务中“1元秒杀元团购”的频繁促销,商家频繁以重大误解将自身责任撇清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另外,电子商务屮的电子代理人(淘宝网上的交易平台)与民法代理制度截然不同,此外,《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某些规定,比如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现笔者试着梳理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电子商务对合同主体制度的挑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4、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來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的合同外,一律无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通常为效力待定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传统商务平衡利益的考虑,然而在电子商务屮,交易主体通常只要注册一用户名便具备

5、参与的资格,电子商务非实名制的模式使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门槛普遍较低,人量掌握一定网络操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了网络交易。由于电子商务的非面对面和虚拟性等特点,商家无法有效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更别谈确定其行为能力。如果根据传统的理论,这些合同因主体资格问题而无效。这样的结果会挫伤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対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讲这样的结局会极大的限制英发展。二、电子商务对合同的订立规则的挑战电子合同木质仍是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模式与传统合同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主要指导传统商务活动的合同订立规则

6、

7、何对新兴模式时显得滞后。具体表现在:(-)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要约是耍约的特殊形式。耍约邀请,乂称要约引诱,是希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通常不明确,因而双方当事人均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实践中,通常根据内容明确程度以及是否表明表意人愿受此约束来区分两者,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表意人是否愿受法律约束以及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在实际操作屮,区分两者木就复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这将更为复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8、点:1.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网页广告和商品展示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若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电子商务屮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商甜展示信息、广告、通告等,一般而言,广告或展示信息为要约若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可视为要约,然而,有时情况特殊,例如商家在网站首页设置包含商品价格信息的图片链接,点击图片后出现的是其他商品信息而非链接图片中所展示的内容;或者浮动的含有图片和文字内容的广告,点击后进入的并非事广告对应商品的页面。此类含有商品和价格信息的图片等仅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并

9、提高点击率的幌子。对于此,传统的区别标准似乎失去用武之地,而且商家通常以此图片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规避责任。1.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和承诺的到达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同时,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作出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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