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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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教育培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教育培训范围为:全省建设行业领导干部的专门业务培训;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执业资格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三条建设教育培训坚持统一计划、分类管理、质量监督的原则,统一教学标准、统一培训教材和考教分离制度。第四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归口管理全省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培训项目,并指导监督实施。第五条建设类

2、各种培训由建设厅委托具备国民教育序列资格的建设类高(中)等学校和具有相关业务并具备条件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培训分类第七条建设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划分为:专门业务培训、从业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等。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培训院校结业证书。主要包括对城镇建设县(局)长、公务员及新任职务人员等

3、培训。第九条从业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岗位证书》。主要包括对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物业管理员、燃气供热等培训。第十条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架子工、水工、木工、油漆工、水质监测、水表安装等工种的培训。第十一条建设行业内对执业资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

4、施、设备,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培训分类第七条建设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划分为:专门业务培训、从业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等。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培训院校结业证书。主要包括对城镇建设县(局)长、公务员及新任职务人员等培训。第九条从业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岗位证书》。主要包括对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物业管理员、燃气供热等培训。第十条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

5、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架子工、水工、木工、油漆工、水质监测、水表安装等工种的培训。第十一条建设行业内对执业资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技术、业务培训,颁发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培训证书。主要包括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等培训。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分为指令性培训计划和

6、指导性培训计划。第十三条指令性培训计划:是指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要求某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的及属于行政许可要求范围的培训,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第十四条指导性培训计划:是指按照省、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岗位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素质,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培训对象可自愿选择参加。第十五条各类培训实行统一计划,一般由培训机构在每年一月和七月提出。未列入计划者不得擅自办班。培训计划申报,需要填报《建设类机构培训办班计划申请表》;在申报培训发证时,需填报《建设类机构领取培训合格

7、证书申请表》。第十六条各类培训实行培训计划和发证审核制度。培训计划审核是指对培训条件、培训项目、学制、人数、时间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发证审核是指对考试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和培训质量评估进行审核。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城镇建设领导干部参加建设行业培训,由建设厅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厅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以及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由厅人事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各类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由建设厅科技教育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建设行业内执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专业技术、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由建设厅相关业

8、务处室提出计划,经科技教育处审核,报厅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各类指令性培训任务由建设厅委托相关院校和具有相关业务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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