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电子商务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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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甭拿网民开“涮”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及思考在计算机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最初的域名抢注到现在的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诈骗、黑客恶意攻击等,互联网法律问题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诸多法律领域。本文仅以一网站与网民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一案为例,就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浅探讨。据报道,某网站于2000年3月推出了一种“倒置式竞买”的网上购物方式,即一件商品以一定底价出现后,将每隔一段时间自动下日这天,一些网民在该网站上惊喜地发现,一部通常在2700元左右就已成交的诺基亚8

2、210型手机,竟降到了2500元以下,并还在以每小时100元的价格自动下调。面对近在眼前的便宜货,众多网民纷纷竞购,然而奇怪的是所有订单无一例外地被拒绝了。与此同时,越来越低的价位,还在吸引着更多的网民加入到这场所谓“竞买”中来。晩上9点,一位经理出现在该网站的电子公告牌上,向网友道歉称,该款手机已经降得太多调一次价格,直到有人购买为止。7月22T,网站赔不了这么多钱,因此决定从凌晨2点开始重新拍卖这部手机。这时,网民们才感到可能被“涮”了,但仍有部分网民在凌晨2点如约回到网站,发现上面已是空空如也。第二天,这位经理又出现在公告牌上说,系统出了问题,生成了订单,并称“这只是系统开了

3、个玩笑”。:、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此案有什么结果,而从法的角度来审视此案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案首先涉及到《合同法》中有关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解释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

4、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此可见,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在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

5、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二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

6、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资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商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但这于消费者太不公道。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此案例另外还涉及到《合同法》中有关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的规定,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

7、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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