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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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浅论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梁劲松李长军发布时间:2009-03-1811:03:13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渊源丁日尔曼法,我国在《物权法》制定以前,虽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有此制度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物权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下来,它是我国法律建设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爭件。《物权法》不仅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从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笔者就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简单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善意取得制

2、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使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在阻断所有人对其物的追及力,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持财产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的平衡方面有着其他制度所不能代替的作用。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H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有的财产占有关系,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

3、财产的來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降低社会经济效益。(二)促进商品流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Z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三)促进诚实信用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交易屮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原权利人的责任感。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观念。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讣给受讣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

4、合下列惜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适用于所有物权是一次重大的突破。笔者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耍件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索的一种心理状态。rt!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冇善

5、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2.受让人须通过冇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冇权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H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人“善意”的判定)。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6、”。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收冋标的物。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山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4.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示以占冇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占有委托物,它是基于真止权利人的意思1何丧失占有之物。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牛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牛善意取得。5.让与人

7、须为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収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讣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Z,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

8、(二)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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